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700MHz频段频率使用规划的通知

 
工信部无〔202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5G加快发展,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700MHz频段广播电视业务频率使用有关情况,经研究,现对700MHz频段频率使用规划作出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702-798MHz频段频率使用规划调整用于移动通信系统,并将703-743/758-798MHz频段规划用于频分双工(FDD)工作方式的移动通信系统。自即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702-798MHz频段内新申请的广播业务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许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702-798MHz频段新申请的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二、工作在该频段的移动通信系统不得对同频段或邻频段已经依法开展的广播业务及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否则应立即停止发射信号,待干扰消除后方可进行实效发射;不得对来自同频段或邻频段已经合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提出干扰保护要求。 
      
 三、702-798MHz频段相关移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申请该频段移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符合《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与同频段、邻频段内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人或者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人就频率迁移、台址搬迁、设备改造、技术方案及有关费用等事宜完成协调。无线电频率使用率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无〔2017〕322号)执行。 
       
四、为避免与移动通信系统产生有害干扰,对现有合法无线电台(站)进行必要的频率迁移、台址搬迁、设备改造等工作,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700MHz频段移动通信系统频率使用人承担。
       
五、702-798MHz频段相关移动通信系统基站设置、使用许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台站设置、使用人在申请设置、使用移动通信系统基站时,应在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导下,完成与同频段、邻频段内相关合法无线电台(站)的干扰协调工作。未完成干扰协调的,不得进行实效发射,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
       
六、702-798MHz频段移动通信系统设备射频技术指标要求及测试方法另行发布。
       
七、涉及与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干扰协调、干扰保护等事项,按照军地有关协调规定执行。
 

 

附: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700MHz频段频率使用规划的通知》解读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调整700MHz频段频率使用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为什么要对700MHz频段规划进行调整?

答:700MHz频段是传统的广播电视系统频段,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地面数字电视技术正逐渐取代传统的模拟电视技术,原模拟电视占用的部分频段可以释放出来。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全球多数国家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700MHz频段的地面电视“模数转换”,并将释放出的频谱用于频谱利用率更高的移动通信系统。另一方面,700MHz频段具有良好的传播特性,是开展移动通信业务的黄金频段,且国内移动通信产业在该频段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网络设备和终端产业链。考虑到700MHz频段的产业发展情况、国内地面电视“模数转换”进展以及移动通信系统的频率使用需求,我部将700MHz频段部分频率调整用于移动通信系统。

问:700MHz频段规划调整对促进5G发展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答:2017年以来,我部为5G规划了3000-5000MHz频段,为我国5G发展提供了中频段频谱资源。同时,我部也已着手开展5G毫米波频段的规划工作。将700MHz频段规划用于移动通信系统,为5G发展提供宝贵的低频段频谱资源,可推动5G高、中、低频段协同发展。1GHz以下低频段具有良好的传播特性,可更好地支持5G广域覆盖和高速移动场景下的通信体验以及海量的设备连接,进一步推进5G的多场景应用。

问:调整后的700MHz频段频率使用规划与国际主流方案是否兼容?

答:目前,全球已有超过56个国家或地区已经开始或计划在700MHz频段部署频分双工(FDD)方式的4G网络。从各国已公布的700MHz频段规划方案来看,703-748/758-803MHz方案是使用最广泛、频谱资源利用最为充分的频率规划方案,并支持向5G系统演进。将703-743/758-798MHz频段规划用于FDD方式的移动通信系统,与全球主流规划方案兼容,有利于共享全球产业基础。

问: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将700MHz频段调整用于FDD方式的移动通信系统;二是明确移动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许可和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权限;三是明确移动通信系统与现有无线电业务完成协调的相关要求;四是明确原则上由移动通信系统频率使用人承担因协调产生的相关费用;五是明确不再审批该频段广播电视系统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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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3-02-24 15:24